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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65.com官网评议工作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3/11/7

(2013年8月8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县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议工作,是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评议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促进工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评议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评议的对象:

(一)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二)县人民法院;

(三)县人民检察院;

(四)在彭的市垂直管理行政部门。

第六条  评议的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办理情况;

(五)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六)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进行评议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评议对象和内容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必要时可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投票表决。

第八条  评议工作由准备、调查、评议和整改四个阶段组成。

第九条  评议准备阶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要求,落实责任,成立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组成的评议调查组。

第十条  评议调查阶段。评议调查组采取走访、座谈、视察、听取汇报等方式,收集各方面意见,了解被评议单位开展工作的总体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调查过程中,可以查阅有关资料。同时,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交办县人民政府责成审计、监察部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审计或者调查,并听取审计或者调查情况的报告。

被评议的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将调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反馈被评议单位。

第十一条  评议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对群众关心的热点、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工作评议时,可召开专门评议大会。

第十二条  参与测评的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邀请列席的县人大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被评议单位应当在召开评议会议15日前将相关工作报告报送县人大常委会。评议时,被评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认真回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询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和社会各界人士旁听。

第十四条  对评议单位的评价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超过实际参评人员2/3以上确定为满意;满意票与基本满意票相加达到过半数的确定为基本满意;不满意票达到半数以上的确定为不满意。

第十五条  评议会议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将评议意见印发给被评议单位,同时报送县委、抄送县人民政府及县委组织部和主管部门,作为工作评价和干部任免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被评议单位应根据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并于一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并在评议意见要求的时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被评议单位整改落实不力、效果不好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责成其继续整改,被评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继续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对评议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在评议中所反映的评议对象违法、违纪、失职、渎职、拒绝接受评议等行为,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程序提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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