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凡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任职资格,必须通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不具有任职资格、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得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之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于2013年10月9日组织对拟任命人员王永勇同志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其考试成绩合格。
特此报告
渝公网安备 50024302000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