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适时修改完善制度。在原有《诉讼费收取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专门制定《诉讼费管理补充规定》,细化符合减、免、缓诉讼费条件的法定情形,将减半预收案件受理费的诉讼标的额标准提高至25万元。对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案件,不论是否能够决定受理,均应就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或是否需要补充材料等事项在一日内告知当事人。
二是适度放宽救助范围。严格按照《诉讼收费缴纳办法》、《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明确的免、减、缓交诉讼费条件,在实行法定救助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将因遭受重大变故而致生活困难等特殊群体纳入救助范围。将证明“经济困难”的机关由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调整为村组、社区出具证明,乡镇、街道签署证明意见即可。同时简化证明材料,只要申请材料能够证明当事人符合救助条件的,可以不再要求附具其他证明材料。
三是适当简化退费流程。明确退费审批流程,下放退费审批权限。对退费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小额案件经承办人签署意见后由庭长审批,对退费金额在1000—5000元的由分管业务庭的领导审批。同时,根据财务管理规定,对1000元以下的诉讼退费经审批后可直接在诉讼服务中心现场退取现金,以解当事人“跑腿”之苦。(县人民法院供稿 赵国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