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3日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草案)》。
会议认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立法依据,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市第四次党代会、市委四届三次全会精神,结合自治县实际,突出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有利于促进彭水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会议决定,通过《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草案)》,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