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 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干部的监督,增强干部依法履职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胜任度评价对象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干部。
第三条 开展干部胜任度评价,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依法评价的原则;
(三)民主集中的原则;
(四)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干部胜任度评价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评价内容包含: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
(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及履行职责情况;
(三)贯彻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四)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五)发扬民主、联系群众、廉洁自律、作风建设和为群众办实事、好事情况;
(六)其他应当进行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年度评价对象,并于每年第四季度开展胜任度评价。
第七条 被评价对象应当开展自评自查,并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自评自查材料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干部胜任度评价工作由准备、调研、评价三个阶段组成。
准备阶段:制定评价方案,成立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组成的评价调研组。
调研阶段:评价调研组采取座谈、走访、听取汇报等方式,就被评价对象工作的总体情况开展调研,形成调研报告。
评价阶段:被评价对象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根据平时视察、调研、工作评议、办理建议、工作监督的情况和被评对象的自评材料及述职情况,以投票方式进行评价,并计算出胜任票率。
第九条 胜任度评价分为“胜任”、“不胜任”两个等次。票数计算以实际参会人数为准,被评价对象得“胜任”票在60%及其以上为胜任,得“胜任”票在60%以下为不胜任。
第十条 被评价对象得票情况报县委,并送县委组织部,存入干部个人档案,同时反馈被评价对象。被评价对象得“胜任”票在60%以下的,建议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在胜任度评价工作中,严禁串票、拉票、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报县委批转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