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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3/10/29

2013年10月17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请连同《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草案)一并审议。

一、制定《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一)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需要制定《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予以保护。彭水自治县是全市矿产资源比较富足的县之一,目前已发现矿种26种(类),其中:重晶石、萤石、方解石储量位居全市第一。矿产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我县矿产资源丰富,但为了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定《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进行更好地开发和保护。

(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滞后,需要制定《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予以规范。目前,我县矿山企业数量较多,但大多数规模小,布局不合理,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优矿滥采现象较为突出,达不到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要求。矿山开采工艺、技术落后,矿产品的开发品种结构单一,主要以原矿和初加工产品为主,高技术含量的深加工产品空缺,产品附加值低。有些矿山企业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生产管理粗放,只注重眼前利益,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滞后,安全隐患较大。因此,需要制定《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

(三)深入贯彻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予以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突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及保护作出了法律规定。制定《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也是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战略和上位法的需要。

(四)发挥资源优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予以保障。我县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实施产业富县战略,培育能矿产业增长极,坚持水电先行、天然气跟进、新能源补充、煤炭适度开发的思路,提升能源开采利用水平;充分利用能源优势、矿产资源优势,大力推动能矿联营,积极发展特色矿产资源深加工产业,建成能矿产业大县”的目标,以及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于2012年11月30日批复我县建设氟化工产业园(渝园区领导小组〔2012〕7号),是我县加快发展的历史性机遇。因此,制定《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将有利于把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更好地促进彭水经济社会发展。

二、制定《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依据

制定本《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立法依据,结合我县矿产资源管理、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的实际需要制定的。

三、《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制定过程

(一)成立立法工作机构。县委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2012年7月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任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抽掉了工作人员,落实了工作经费。

(二)上报市人大立项。2012年10月,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县委同意后,县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11月向市人大民宗侨外委报送了《制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立项论证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列入了2013年立法计划,拟于2013年11月审查批准。

(三)起草条例初稿。从2012年10月起,我们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就着手起草《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文本。经多次讨论修改,2013年1月形成了《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稿。

(四)征求各方意见。2013年1月下旬至2月底,我们在乡镇、街道、县级部门征求了条例文本第一稿的意见建议。3月28日,县人大常委会福安主任亲自参加征求意见座谈会,4月上旬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研究并对条例文本进行了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第二稿。5—6月征求了市人大法工委、市国土房管局等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6月19日,县人大常委会福安主任带领立法办到市人大法工委汇报协调本条例的立法工作。7月上旬,我们认真研究吸纳了市人大法工委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后,对条例文本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第三稿,并于7月中旬至8月中旬再次征求了市人大法工委和市国土房管局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条例文本第四稿。9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亲临我县对本条例文本第四稿进行了立法规范和立法技术的具体指导,最终形成了《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送审稿。

(五)严格报批程序。根据立法程序要求,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主任会议于2013年8月28日对《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原则同意条例文本,并要求按程序报批。2013年9月24日,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送审稿。2013年10月10日,县委十三届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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