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 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县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知情权,拓宽代表参与县人大常委会活动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和专题调研等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 本县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组织,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举行会议时,应当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邀请在彭的有关市人大代表和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安排工作,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代工委)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乡镇人大)及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协助配合。
第五条 列席会议的代表应认真阅读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各项工作报告或议案,积极发言,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审议议题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列席会议的代表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和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列席会议代表的发言等相关材料,会后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存档。
第八条 代表可应邀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及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和专题调研等活动。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和承办的各项活动,应当将活动安排、通知预先印发参加活动的代表,办公室按规定提供后勤保障。
第十条 代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活动时,应当围绕活动内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了解有关情况,为参加活动做好必要的准备。
第十一条 代表参加活动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可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出,交由人代工委按规定办理。代表参加活动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 代表参加活动的情况和活动时代表的发言等相关资料由活动承办单位整理,送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办公室和人代工委应当加强与常委会会议和活动承办单位以及相关代表的联系,了解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活动情况,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