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 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县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及《重庆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其贯彻执行的情况;
(二)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向人民群众宣传会议精神;
(三)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执行代表职务优先的原则,参加县人大代表小组、专业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提出代表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主要方式。
(一)县人大代表依法选举产生后,县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方式公开县人大代表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职业、通讯地址等信息;
(二)采取走访、电话、来信来访、电子邮箱、座谈等多种方式联系人民群众;
(三)接受邀请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乡镇人大)或乡镇、街道其他有关会议,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参加人大代表小组和人大代表专业小组的活动;
(四)根据县人大代表小组的安排,可以相对固定联系村(居)委会或者城乡居民。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应按照统一安排向选区书面或口头述职,听取选区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县人大代表小组对本小组县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各乡镇人大和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每年应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情况。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保障。
(一)县人大代表参加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代表经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二)县人大代表小组应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在每年的代表工作计划中作出安排,组织做好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
(三)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和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做好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评比表彰县人大代表工作先进单位时,应将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情况,作为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推进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