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 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作用,做好县人大代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在县人大代表选出后三个月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和县级机关应组建县人大代表小组。
代表小组由各乡镇、街道辖区和县级机关单位选出的县人大代表组成。
第三条 代表小组推举组长1名,报县人大常委会行文确认。代表小组组长负责主持本小组各项活动的开展。
第四条 代表小组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具体指导和协调,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负责组织和提供保障服务。
第五条 代表小组应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代表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第六条 代表小组应在每年初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年底进行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总结材料应当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和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代工委)。
第七条 代表小组以集体活动为主,每三个月至少集中开展一次活动。
第八条 代表小组应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关心民生,关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全县工作大局,依法开展活动。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了解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二)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参与执法检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视察、调研报告或者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走访群众,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向县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国家机关反映;
(四)开展向选区述职等活动,促进代表自觉接受选区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总结交流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和经验,提高代表小组活动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依法开展的代表活动。
第九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本小组开展的集体活动,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向代表小组组长请假。代表参加小组活动,每年至少两次以上。
第十条 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时,需要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县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的,由办公室和人代工委统筹安排;需要到基层接访和走访群众的,由乡镇人大和街道人大工委负责安排。
第十一条 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时,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其负责人应当到场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按照便于参加活动的原则,代表小组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参加“人大代表之家”的活动。
第十三条 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形成的报告,应当及时报办公室和人代工委。对报告中涉及需上一级机关、组织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办公室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代表小组。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适时召开县人大代表小组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代表工作经验,部署代表工作,对代表工作先进单位、代表优秀建议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