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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3/11/6

 

——2012年11月30日在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陈钱万

 

各位代表:

受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我就《关于提请审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改的必要性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施行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既保持了法制的统一性,又体现了地方特色,既有实用性,也具操作性。但随着立法技术规范的不断完善和新法律的诞生,《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的个别条款还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行修正。

一是市人大常委会在实施法规汇编清理过程中发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存在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刑事责任表述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七十一条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九次主任会议有关决定事项的通知》(渝人办发〔2012〕64号)文件要求我县在11月底前修改结束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是在地方立法上法规条文表述要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是立法的基本要求,以期达到法规条文表述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从而提高法规质量。

三是在地方立法上法规条文表述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是立法的法律要求,也是确保国家法制统一的根本原则。《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1月,全国人大要求各省市人大清理2011年7月1日前生效的地方性法规中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强制规定,然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恰好是2011年7月29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因而被漏清。

因此,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修正非常必要,既是落实市人大决定的具体行动,又是实现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

二、修改的主要依据

一是全国人大《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在法律条文表述规范中关于刑法以外的法律中刑事责任规定的表述为:只有个别条文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在该条文中直接表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行政强制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将第六十八条中的刑事责任表述“…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删掉“移送司法机关”,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将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刑事责任表述“…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删掉“移送司法机关”,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将第七十一条中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增加“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说明,请连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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