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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3/11/7

 

──2013年2月28日在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封  兵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2012年的主要工作

2012年,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落实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富足、民主、文明、和谐的小康彭水目标,突出三项重点工作,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深化机制创新,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全面履行职能,服务全县大局

(一)切实加大刑事检察力度,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共受理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305人,批准逮捕192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 520人,提起公诉386人,有罪判决率100%。

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从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入手,依法批捕杀人、绑架、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犯罪122人,起诉181人,如董明开伙同廖元永等人跨渝、黔、冀三地收买婴儿6名贩卖案。坚决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环境资源的犯罪,依法批捕非法经营、滥伐林木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环境资源的犯罪13人、起诉35人,如周云波滥伐林木160余立方米案,我院均依法快捕、快诉。

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涉嫌犯罪无逮捕必要的,依法不批准逮捕29人;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不起诉39人;促成刑事和解32件。如未成年学生梁某盗窃案,经过调解,梁某退还了赃款,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我院决定对梁某不起诉。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认真做好涉检信访问题摸排化解工作,深入部分乡镇排查调处4件涉检信访案件,均已息诉;化解矛盾纠纷20余件。深入分析多发性犯罪的特点,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8份。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组织干警到村社、街道、学校进行法制宣传8次,发放资料5万余份,接受咨询200余人次。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20名,发放救助金7万余元,减少了社会对抗,促进了社会和谐。

(二)切实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11件13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10件12人,渎职侵权犯罪1件1人;抓获2名逃跑十年以上的的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13件15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坚决查办大案要案。共立案查办大案要案10件12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91%和92.3%。如立案查处了原县林业局局长苟义华、副局长王美涛、林木种苗站站长谢北贵共同贪污案。

重点查处危害民生领域案件。共立案查办发生在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审批监管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9件11人。如原县妇幼保健院院长、医保局局长李万波受贿案,县平安镇林业站站长张朴玩忽职守案。

强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县委党校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对主体班学员进行了预防教育。深入卫生、交通、烟草等系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受教育干部职工达5000余人次。分析职务犯罪发案特点、规律及原因,向发案单位或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10份,相关部门及时整改落实,其中3份得到了县委、县人大、县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2012年12月6日,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我院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00余次,促进了投标单位廉洁从业。

(三)切实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认真贯彻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增强监督实效。

强化刑事侦查和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监督立案2件2人。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69人,不起诉19人。对应当提请逮捕而未提请、应当移送起诉而未移送的,依法追捕漏犯2人,追诉漏犯6人,追诉漏罪9条。对公安机关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取证等问题发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11件次。对认为刑事判决不当的提出抗诉2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252件,判决采纳率为98.5%。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12件16人。

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监督纠正混关混押、违规使用械具等刑罚执行和监管违规活动29人次。加强对本辖区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建议相关部门对刘义等6名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缓刑罪犯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强化羁押期限监督,督促看守所催办即将到期案件和羁押期限届满提示121人次,确保了“零”超期目标。

强化控告申诉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妥善处置群众来信来访案件90件,其中检察长接待日接待来访群众14次,办理各类首办案件16件,按期反馈率100%。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依法对认为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请抗诉和建议提请抗诉5件,经法院审结改判3件。如廖国丰与县嘉鹏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经审查,发现廖国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于是建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法院重审,现已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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