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
为了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草案)》,现提请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2013年4月1日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草案)
(2013年4月 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的权利,认真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是指代表个人或者代表联名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它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应当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县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和乡镇人大应当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积极办理代表建议,依法做好答复和落实工作。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是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代表建议办理的办事机构,应当加强与代表、常委会工作部门、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和乡镇人大的联系,共同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负责代表建议的受理,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及时交办。闭会期间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代表建议的受理、交办、督办等工作。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应当与选区及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参加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了解全县及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
第八条 代表应当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司法案件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属于检举、申诉、控告的;
(五)没有实际内容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十条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注重质量,符合实际,意见明确具体,理由充分,具有可操作性。代表建议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逐项填写,字迹工整,格式正确,有条件的可以使用打印稿,并签名。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代表建议,大会秘书处或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可以商请代表修改完善。
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代表建议,大会秘书处或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并告知提出建议的代表。
对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不作代表建议处理,可转有关部门作工作参考。
第十一条 代表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十二条 代表依法要求撤回提出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联名提出建议的代表对撤回意见不一致的,以领衔代表的意见为准。建议一经撤回,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
第十三条 根据代表建议的内容和国家机关的职责分工,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组织研究办理。
第十四条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及时交办,有关单位应该召开交办会议进行正式交办。条件成熟时,由大会秘书处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网上办理系统即时交办。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于收到建议的七个工作日内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 对办理时效有特定要求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部门应当及时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对代表建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可以拟出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提请有关领导审定后,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并由有关县领导牵头督办。
第十七条 拟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应当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二)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