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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1/10/5

第十五条  在镇、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不得妨碍他人的合法权益。

临时建设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后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建设未完工或使用期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也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建设而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确需继续建设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新城拓展区建筑间距执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标准,结合自治县实际,旧城改造区新建住宅建筑间距不低于《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并符合有关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规定。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等标准、规范,结合自治县自然条件、人文环境和经济发展需要,制定自治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必须遵守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城乡功能定位确定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和依法建设的临时性建筑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境内符合县级及其以上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招投标。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应当经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作机构现场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但依法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基础工程完工后,经复验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和重庆市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并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效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包工程,不得越级承包工程。

第二十五条  除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质量安全监督。

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足额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节能标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实施建筑节能。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向村民无偿提供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具有苗族土家族和巴渝民居特色的住宅设计图纸。

第二十九条  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河滩,不得填堵河道沟岔。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规划和绿化规划。

自治县县城、乡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会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三十条  在县城、乡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三十-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消防设施、人防和电力通讯设施、停车场、园林绿化等,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同时埋设依附于城镇道路的通信、有线电视、供水、排水、供电、燃气、消防等地下管线或预留管道。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区内及规划区外的主干道、旅游线路上,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厕所、候车亭、招呼站、停车场和应急避险的休闲广场。

第三十四条  积极推行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权制度改革,通过拍卖、租赁、转让等方式经营,逐步将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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